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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考高中的区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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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基本条件: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且地理、生物学、信息技术、音乐、美术等学科的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二)录取依据:一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包括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等级总值、性加分;二是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总值(将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按照A、B、C、D分别赋分4、3、2、1,各等级值之和即为等级总值);三是考生志愿。各批次学校录取,当最后一名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并列时,先比较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总值,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总值,如仍不能区分则一并录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一)基本条件: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且地理、生物学、信息技术、音乐、美术等学科的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二)录取依据:一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包括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等级总值、性加分;二是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总值(将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按照A、B、C、D分别赋分4、3、2、1,各等级值之和即为等级总值);三是考生志愿。各批次学校录取,当最后一名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并列时,先比较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总值,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总值,如仍不能区分则一并录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实行“两对口”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户籍在城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按户籍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如能提供房产证(或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契税证)证件的按实际居住地所处区域安排就近入学;户籍非城区,房屋产权非直系父母(或监护人),随叔叔、伯伯居住,或者父母在城区务工、且租房的儿童,能提供有效的务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则由教育局统筹学位情况安排就近入学;如无有效的务工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则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3.合理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深入调查摸底,掌握城区适龄儿童基数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城区学校服务辖区,切实保障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合理分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免试就近入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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