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最有价值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本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占据了拆迁补偿款的绝大部分。但在实际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一般只补偿房屋价值、室内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而对于私有房产的空地和院落从来不被纳入评估范围,到最后对这些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自然不予补偿。而这种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予以补偿的法律支撑又在哪儿?对院落、空地等予以补偿的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本文,在明律师从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出发,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为你解读。一、《答复》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最高人民《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可谓是对被征收人的一场“及时雨”。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最高院制定此《答复》背后的法理在哪儿?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的原本就是土地。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只补偿房屋所占面积,那么其余空地、院落的补偿款到哪里去了?!可想而知,本该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补偿权益无疑会被拆迁方截留,成为其从拆迁过程中谋利的手段。那么,最高院所做这一《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的征收行为。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为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当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对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权的掠夺。三、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空地院落拆迁的补偿标准是通过房地产价值的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来进行确定的。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机构先是通过被征收人的协商进行选定的,然后在被征收人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让房屋的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从而进行确定决定,或者也可以通过采取摇号、抽签等等随机的方式进行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于征收国有土地附属的院落和空地应当按照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