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因借条名字不符而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其他能证明借款人身份和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向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款人借条上姓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可能会直接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借条上姓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借款人认可债务的,则借条姓名书写问题不会对案件造成影响。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的,出借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身份证姓名与借条上的姓名为同一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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