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哪些,证据要充分完整。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3种观点: 对于物业管理纠纷,有关部门需要认真处理投诉,投诉属实的,需要处罚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执。一般包括:①前期物业管理纠纷。②物业相邻权纠纷。③物业使用纠纷。④物业维修养护纠纷。⑤物业管理服务纠纷。⑥物业行政纠纷。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北京为北京建委物业处),小区所在的市、区、县的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人员态度恶劣,投诉渠道有: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2、可以直接向该物业人员上级领导投诉;3、可以去当地的或者行政处进行投诉;4、拨打12345热线反映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2种观点: 一、怎么投诉物业才最有效1、投诉物业最有效的方法:(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哪些,证据要充分完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二、物业因物业纠纷不收暖气费停止供暖怎么投诉小区不给供暖的话,小区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暖气费是否已经缴纳,还有要确认自己小区的入住率是否已经达到开通供暖的标准。假如是无故不供暖气的话,那么小区业主可以向相关的供暖管理部门或者是供暖公司进行投诉,也可以向起诉,然后将小区物业和供暖公司作为共同的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一般采取向相关的供暖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的方法可以更加快速的解决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工作不到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2种观点: 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应该向什么部门提出投诉?房管局、街道、当地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管理事项:(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有偿提供房屋修缮、保管、运输、购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购车船机票等特约服务。第十七条住宅房屋的维修,室内部分由业主承担费用;公用部位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计划维修,其费用从已收取的物业维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担,但属房屋保修期内的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住宅小区内市政、绿化、电力、通讯等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属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的,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费用;属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所需费用从物业维修金中支出。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小区内进行建设、检修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并遵守该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检修活动损坏房屋、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第二十条业主装饰、维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报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改变房屋结构的;(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三)影响有关公用设施和消防安全的;(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五)影响景观容貌的。业主装饰、维修房屋,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出租房屋时,应当办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将《物业管理公约》作为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房屋转让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转让或租赁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十三条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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