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什么1、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业委会的成立方法如下:(1)提出申请,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2)成立筹备小组,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物业的职责是什么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缴清物业费 也就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缴清物业费 物业条例中: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这就明确了业主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正好对应你上面说的成为委员的条件履行业主义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然不可以 首先,从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来说,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2种观点: 1、提出申请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法规的规定本来是首先由开发商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开发商不提出的再由业主提出。实践中没听说哪个开发商曾主动提出过此类报告,广大业主趁早自力更生。另外,上海的实践中往往不是向区房地产局提出,而是向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房管办提出。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般三五个业主即可。2、产生筹备组成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事处(乡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事处(乡镇)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房地局的规定则是“一般为5至15人”)。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4、进行筹备工作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3)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4)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6)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5、筹备工作公告以上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6、业主大会召开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事处(乡镇)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头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3)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7、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公约;(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9、委员名单等公告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欠物业费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面负责主持业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社区、业委会事务,对本小区 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负责召集业委会委员 会议、 协调支持各业委会委员之工作能顺利完 成,负责召集业委会委员会议、主任签字生效的文件接受业委会的监 督,必须得到全体委员通过方可生效、监督业委会财务执行状况以及公共收益 的支配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委会职责和义务如下:1、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业主委员会应该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用招标或者是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者是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变更或者是解除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4、业主委员会应该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1种观点: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物业公司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聘用的管理小区日常管理实务的公司,如小区的治安、环境卫生等,属于有偿服务。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组成的管理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要从业主委员会筹备之初即入手:如果物业公司从一开始就积极配合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双方相对也能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有利于物业公司顺利开展物业服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筹备阶段会面临各种困难,尤其是经费的困难,物业公司如果此时能够伸出援手,必能赢的筹备组的好感,为今后的相互理解和配合打下良好的基础。要换位思考,苦练内功:难免会有一些小区存在激进的业主,不论物业公司如何做,他们定要先解聘物业公司而后快。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自己是服务者,千万不要为业主做主,也不要觉得委屈,要反思物业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应该如何去做?要开展法制宣传,做好警示教育,避免极端,绝不触碰法律红线:物业公司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尤其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及外聘保安员工的管理。物业公司内部可以以案说法定期开展警示教育,避免物业公司及其员工误入歧途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要严格按照契约,要有契约精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如下:1、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业主大会,根据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要求克召开特别会议。2、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计划、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4、审议批准物业收费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标准。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6、对破坏、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7、对于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以代表业主提出诉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种观点: 一、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什么1、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业委会的成立方法如下:(1)提出申请,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2)成立筹备小组,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物业的职责是什么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