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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周炎可以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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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肩袖损伤可以报工伤,但需要证明损伤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并且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同时,应及时向单位或者劳动部门申报、进行鉴定,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肩袖损伤是常见的职业病之一,主要发生在从事肩部负重劳动的工作者中。如果肩袖损伤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并且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则可以作为工伤申报。具体来说,在申报肩袖损伤工伤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调查、伤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等。同时,需要及时向单位或者劳动部门申报,进行鉴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补偿、工伤津贴等。需要注意的是,申报工伤时需要证明损伤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并且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工作相关,可能会影响到工伤待遇的享受。因此,在工作中,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降低肩袖损伤的发生率,并及时报告相关问题。如果肩袖损伤在工作后多年才出现,还能申报工伤吗?如果肩袖损伤是在工作中所致,但是病因较为复杂,导致病情在工作后多年才出现,也可以申报工伤。在申报工伤时,需要提供医生相关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等材料。但是,需要证明病因确实是在工作中所致,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工伤待遇的享受。肩袖损伤可以作为工伤申报,但需要证明损伤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并且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保护意识,降低职业伤害的风险和发生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您已经做了二十多年的某种工作,得了严重的肩周炎,若是因工作活动引发的肩周炎是属于工伤范畴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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