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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录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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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省市的招生是不同的,以北京为例,北京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报名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三、考试与评卷四、招生章程五、招生计划六、志愿填报七、录取八、特殊类型招生九、信息公开公示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相关学校或者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咨询。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民办学校招生与2020年已实施的“公民同招”招生保持一致。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摇号录取。一个学生同一时间只能选择公办或者民办,不能兼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1种观点: 法律解析:市直普通高中招生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布。遵循志愿与择优录取原则。尊重学生志愿选择,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与特长测试结果,严格按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面向市城区范围内招生;市一中面向全省6个市州招收“航空班”学生。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在招生范围内实行同步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借读,也不得为已录取但未入学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和地方各级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考生中考各科文化课统一考试成绩均以等级附原始分数的办法呈现,按合理的比例将每个考生的各科成绩用计算机划分为A、B、C、D、E五个等第。学科成绩等第的确定,根据学生的单科考试成绩,分别按参加考试总人数的20%、40%、75%和90%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划定A、B、C、D等第,其余为E等第。法律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6年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不低于当年本地省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对于各地出现的一些个案问题,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中考方案中具体规定,报经当地同意后公布实施。 2.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3.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4.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同样享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定,保证他们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对待。5.普通高中按照“三限”要求招收择校生,待国家相关文件下发后,依照国家文件精神执行(另行通知)。但其招生人数纳入招生计划之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直普通高中招生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布。遵循志愿与择优录取原则。尊重学生志愿选择,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与特长测试结果,严格按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面向市城区范围内招生;市一中面向全省6个市州招收“航空班”学生。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在招生范围内实行同步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借读,也不得为已录取但未入学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和地方各级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自2021年起,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为“3+1+2”组合方式,即由全国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3门科目(1门首选科目+2门再选科目)组成,满分为750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2021年起,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为“3+1+2”组合方式,即由全国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3门科目(1门首选科目+2门再选科目)组成,满分为750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各省市的招生工作规定、招生实施办法、报名人数、志愿填报设置及成绩查询等内容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市直普通高中招生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布。遵循志愿与择优录取原则。尊重学生志愿选择,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与特长测试结果,严格按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面向市城区范围内招生;市一中面向全省6个市州招收“航空班”学生。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在招生范围内实行同步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借读,也不得为已录取但未入学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和地方各级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考生中考各科文化课统一考试成绩均以等级附原始分数的办法呈现,按合理的比例将每个考生的各科成绩用计算机划分为A、B、C、D、E五个等第。学科成绩等第的确定,根据学生的单科考试成绩,分别按参加考试总人数的20%、40%、75%和90%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划定A、B、C、D等第,其余为E等第。法律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6年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不低于当年本地省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对于各地出现的一些个案问题,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中考方案中具体规定,报经当地同意后公布实施。 2.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3.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4.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同样享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定,保证他们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对待。5.普通高中按照“三限”要求招收择校生,待国家相关文件下发后,依照国家文件精神执行(另行通知)。但其招生人数纳入招生计划之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直普通高中招生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布。遵循志愿与择优录取原则。尊重学生志愿选择,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与特长测试结果,严格按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面向市城区范围内招生;市一中面向全省6个市州招收“航空班”学生。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在招生范围内实行同步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借读,也不得为已录取但未入学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和地方各级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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