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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招生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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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省市的招生是不同的,以北京为例,北京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报名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三、考试与评卷四、招生章程五、招生计划六、志愿填报七、录取八、特殊类型招生九、信息公开公示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生规定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六、招生章程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生规定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六、招生章程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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