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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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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财产保全费用怎样计算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总结:需要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2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二、诉讼保全担保原则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担保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二、诉讼保全担保原则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担保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第2种观点: 财产保全费用怎样计算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总结:需要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3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二、诉讼保全担保原则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担保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财产保全费用怎样计算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总结:需要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1、 诉前财产保全 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 诉讼财产保全 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二、诉讼保全担保原则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担保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人民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 利害关系人 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财产保全费用怎样计算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总结:需要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3种观点: 保全担保费用计算方式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诉讼保全担保的作用:1、诉讼保全担保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到损失;2、诉讼保全担保还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3、对于财产的保全担保的作用还包括了起到了正义的规范;4、财产保全担保还起到了公正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1种观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2、费率构成: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但是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一般会收费在0.2/100左右。一、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对象(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1、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2、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3、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4、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2、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3、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4、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5、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二、汽车保险计算公式有哪些汽车保险种类按性质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商业险,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还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1、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3、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9、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3种观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2、费率构成: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条款有何规定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恐怖活动。(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五)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赔偿限额第五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保险期间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人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第九条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十条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第九条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赔偿处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四)财产保全裁定书。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起诉。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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