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二、诉讼保全担保原则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担保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二、诉讼保全担保原则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担保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第2种观点: 财产保全费用怎样计算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总结:需要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3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4、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二、诉讼保全担保原则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担保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基本的了解。对于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处于未可意料之中,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财产保全费用怎样计算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总结:需要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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