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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干部和机关离休干部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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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是组织人事部门核发工资,企业离休是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工资。机关事业离休人员工资的主要根据是离休职务,而各地区的相同离休职务人员也有着不同的津补贴标准。而企业离休人员不只看职务,还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法律依据:《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澳门、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休,不分干部级别。、国家机关的、副,省市自治区第一、副和省市自治区、、、副、副、副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国家机关的司、副司,省市自治区、副和省市自治区厅、副厅,地委、副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法律依据】《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是组织人事部门核发工资,企业离休是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工资。机关事业离休人员工资的主要根据是离休职务,而各地区的相同离休职务人员也有着不同的津补贴标准。而企业离休人员不只看职务,还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法律依据:《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澳门、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是组织人事部门核发工资,企业离休是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工资。机关事业离休人员工资的主要根据是离休职务,而各地区的相同离休职务人员也有着不同的津补贴标准。而企业离休人员不只看职务,还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法律依据:《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澳门、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休,不分干部级别。、国家机关的、副,省市自治区第一、副和省市自治区、、、副、副、副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国家机关的司、副司,省市自治区、副和省市自治区厅、副厅,地委、副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法律依据】《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是组织人事部门核发工资,企业离休是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工资。机关事业离休人员工资的主要根据是离休职务,而各地区的相同离休职务人员也有着不同的津补贴标准。而企业离休人员不只看职务,还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法律依据:《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澳门、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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