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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许村镇年搬迁计划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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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本标准仅供参考)1、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1)工业用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用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①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是指宁海县公布的当年基准地价。②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按可使用年限50年确定。③工业用房是指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的房屋,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2)其它用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差价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x商业用房临街调节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一同类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①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②区位差价系数按被拆迁房屋地段等级、交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居住环境、规划等因素修正确定。③容积率修正系数是指被拆迁入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标准容积率占有土地面积,即该房屋的容积率低于标准容积率的修正系数。④商业用房临街调节系数指根据被拆迁商业用房临街建筑状况、交通道路条件等因素修正的系数。⑤商住用房货币补偿价格底层按商业用房,二层以上(含二层)和地下室按同类地段的住宅用房标准执行。⑥非住宅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上述公式评估不适用的,可采用市场比较法。⑦本标准所称其它用房是指除工业用房之外的用房,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用房等。2、安置房屋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同类房屋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3、本标准所称同类房屋重置价格是指砖混二等房屋的垂置价格。4、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度新建同类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二、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多少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可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海宁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有以下的三种补偿项目: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第二、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第三、由于征收房屋导致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市县级需要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3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海宁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有以下的三种补偿项目: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第二、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第三、由于征收房屋导致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市县级需要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许村以“全域整治 全面发展”行动和“美丽城镇”建设为契机,在市的大力支持和市级部门的驻点支撑下,摒弃以往修修补补的点位改造,采用搬迁安置的方式加快实施集镇有机更新,全面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集镇人居环境品质。此次集镇有机更新搬迁工作按照同步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推进的方式开展。这次有机更新范围包括振兴路、许村公园南、镇北路、镇中路共四个区块,初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260户,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户86户,企业9家。此次先行启动的是振兴路区块和许村公园南区块内253户搬迁户的搬迁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海洲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主任皇甫迪那里了解到,这区域拆除的有保安大楼,还有4家企业,它们分别是海宁市浙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海宁市於氏龙电雕刻制版有限公司,海宁市金留包装厂,浙江麦格拉服饰有限公司。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沪杭甬高速公路是我们国家规划的十二条全国公路主骨架之一,是浙江省开建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同时也是我省干线公路规划的“两纵、两横、十连”的重要组成部分。沪杭甬高速公路自1998年底全线按双向四车道(预留双向六车道)建成通车以来,杭州至上海的运营时间由原来的四个多小时减少至一小时三十分左右就可到达目的地。而位于杭州和上海之间的海宁,也享受到了这条高速公路带来的便利。这条海宁人家门口的高速公路,也成为了海宁经济发展的主动脉之一,海宁人民出行的要道。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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