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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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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成年儿童保》。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根据,制定本法。法律依据:《未成年儿童保》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及《刑法》、《民法》中亦有对未成年人的规定及保护。6、《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一千一百八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童的受保护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2) 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每一个儿童如下人身权利应受到保护: 保护儿童与家庭团聚的权利。 保护儿童隐私权。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遗弃、照料不周、性侵犯、剥夺自由等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 禁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3) 禁止雇用童工并保证儿童免受经济剥削。(4) 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物和精神药物或被利用贩运药物。(5) 确保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6) 当儿童有需要时,保护儿童有权随时获得适当的照顾及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受保护权是未成年益的重要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童权利公约中,针对儿童权利保护提出了四项原则,分别为:不歧视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5]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原则有:1.无歧视原则;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3.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4.尊重儿童意见原则;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六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典》、《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2种观点: 我国对儿童实行特别保护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义务教育法等。另外在、民法、刑事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儿童保护问题相适应的法律。一、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保护、司法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童的受保护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2) 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每一个儿童如下人身权利应受到保护: 保护儿童与家庭团聚的权利。 保护儿童隐私权。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遗弃、照料不周、性侵犯、剥夺自由等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 禁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3) 禁止雇用童工并保证儿童免受经济剥削。(4) 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物和精神药物或被利用贩运药物。(5) 确保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6) 当儿童有需要时,保护儿童有权随时获得适当的照顾及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受保护权是未成年益的重要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童权利公约中,针对儿童权利保护提出了四项原则,分别为:不歧视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5]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原则有:1.无歧视原则;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3.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4.尊重儿童意见原则;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六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成年儿童保》。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根据,制定本法。法律依据:《未成年儿童保》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2种观点: 未成年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相关法规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中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0-18岁,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而共青团员的入团年龄为14岁以上。一、在儿童保护方面需要解决哪些问题1、出生登记:在发展中国家,每年约5000万新生儿出生未经登记。2、童工:除了家庭童工外,大约有2亿1800万年龄在5至17岁的儿童在外从事童工的劳动。其中1亿2600万在有害的工作环境下劳动。3、童婚:在发展中国家,大约6500万年龄在20至24岁的妇女在18岁之前就已结婚或联姻,其中3000万生活在南亚。4、拐卖儿童:据估计,每年有120万儿童被拐卖。二、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儿童上网,但应注意以下事项,以免适得其反。①注意自我保护:不要公开家里的电话、地址或学校的班级。有网上朋友邀请外出时,一定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并由父母陪同外出。不去不适宜儿童进入的经营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如网吧)等。②重视隐私:上网时的密码、帐号不要随便使用,更不能留在电脑的有关资料中,上网查看电子邮件或其他个人信息后,要随手关闭浏览器。③健康上网:为了能够保证健康成长,不要浏览内容不健康的网页,不得浏览与年龄不相符的网页信息。另外上网时间不要过长。三、细分可分为1、婴儿:0到1岁2、幼童:1到3岁3、小童4到6岁4、中童7到12岁5、大童13到18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与中国儿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3种观点: 中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0-18岁,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而共青团员的入团年龄为14岁以上。一、在儿童保护方面需要解决哪些问题1、出生登记:在发展中国家,每年约5000万新生儿出生未经登记。2、童工:除了家庭童工外,大约有2亿1800万年龄在5至17岁的儿童在外从事童工的劳动。其中1亿2600万在有害的工作环境下劳动。3、童婚:在发展中国家,大约6500万年龄在20至24岁的妇女在18岁之前就已结婚或联姻,其中3000万生活在南亚。4、拐卖儿童:据估计,每年有120万儿童被拐卖。二、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儿童上网,但应注意以下事项,以免适得其反。①注意自我保护:不要公开家里的电话、地址或学校的班级。有网上朋友邀请外出时,一定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并由父母陪同外出。不去不适宜儿童进入的经营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如网吧)等。②重视隐私:上网时的密码、帐号不要随便使用,更不能留在电脑的有关资料中,上网查看电子邮件或其他个人信息后,要随手关闭浏览器。③健康上网:为了能够保证健康成长,不要浏览内容不健康的网页,不得浏览与年龄不相符的网页信息。另外上网时间不要过长。三、细分可分为1、婴儿:0到1岁2、幼童:1到3岁3、小童4到6岁4、中童7到12岁5、大童13到18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1种观点: 未成年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相关法规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2种观点: 一、保护未成年法律有哪些1、目前我国《》、《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二、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哪些1、审判的及时性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设“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调快审快结。2、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1)从立案时即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从有利于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2)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送达,不仅依法保障其知情权,还从源头上强化其维护未成年益的意识;(3)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以及通过司法援助途径为其指定辩护或代理律师,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济及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根据《未成年人保》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坚持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和人身安全。根据《未成年人保》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未成年人的利益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目标,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教育、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平衡、合理的保护。2.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应该依照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特点,在相应范围内尊重他们的意愿。3.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和人身安全。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遭受各种侵害和欺压,应该依据《未成年人保》的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自尊、隐私和人身安全。此外,《未成年人保》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受教育权、劳动保护、财产权利等,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保》如何对侵害未成年益的行为进行处理?《未成年人保》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惩戒和责任追究,如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等。根据《未成年人保》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和人身安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特点,全面、平衡、合理地进行保护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十条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健全人格,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1种观点: 我国对儿童实行特别保护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义务教育法等。另外在、民法、刑事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儿童保护问题相适应的法律。一、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2种观点: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女性的权利:1、骚扰的禁止权;2、婚姻的撤销权;3、离婚冷静权;4、感情破裂离婚权;5、夫妻共同的财产权;6、幼儿的抚养权;7、无过错的索赔权;8、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权。法律依据:《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法条指引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成年儿童保》。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根据,制定本法。法律依据:《未成年儿童保》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成年儿童保》。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根据,制定本法。法律依据:《未成年儿童保》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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