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海南三胎的补助具体如下:1、奖励优惠。对全面两孩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2、帮扶保证。要树立健全方案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证制度,完善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心工作机制,维护好方案生育家庭合法权益;3、生育补贴。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4、生育津贴。根据自己的平均工资计算,生育90天内由公司提交资料至社保局建档可以领取,直接打款至公司,再由公司发放至个人,需要2个月;5、一次性补贴。难产和多胞胎按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50%的标准进行补助,顺产和流产按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进行补助;6、医疗费报销。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属于员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行日到孩子14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可以给予适当的报酬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报酬由夫妇所属单位各承担50%。除员工外,其他人由当地统一解决3、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金4、属于农村居民的,当地给予奖金或办理养老保险5、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给予一定的抚养费6、就业.住宅.扶贫救济和儿童入学.入学.医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的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宁夏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核实,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是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么从领证当月到子女14周岁为止,每年国家都会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但若是单方面领证就只能发放30元。各地情况不同,那么独生子女发放的费用也是不同的,具体依据独生子女的发放标准。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3种观点: 一、海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每月补给30元“独生子女费”20年未涨,本应成为国家和当地鼓励公民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国策的手段,如今形同“鸡肋”已无实际意义,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鼓励作用,建议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海南省每月“独生子女费”标准。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或者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第四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民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根据条例中所说“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也就是说每年夫妻双方各自在工资中领取独生子女费180元。在当前海南的物价水平下,每月30元不够买1包儿童尿不湿,不够买1包国产奶粉。《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调整完善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在全国各地纷纷调高每月独生子女的补助费用,建议我省重新制定“每月独生子女费”奖励标准,使之成为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二、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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