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对于实施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休息、集中安排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工作安排;对于实施标准工时制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原则上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法律客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3种观点: 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经营的处理方法有:1、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得到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充分理解;2、做好企业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创业失败,破产;3、如果企业有一定的优势,不能仅仅因为现金流问题而运营,可以考虑收购行业内的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以维持企业的生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已有欠债或融资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处理方法有: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取得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充分谅解;做好企业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创业失败,倾家荡产;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已有欠债或融资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处理方法有: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取得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充分谅解;做好企业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创业失败,倾家荡产;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以重新协商,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应予支持。(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