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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是否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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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重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造成严重的后果;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等,这些行为会从重处罚。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3、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2、适用依据不同。3、罚则不同。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5、罚缴方式不同。6、执行不同。7、权利救济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告,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效力。有法律效力的是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犯罪案件才会有案底,记入人事档案。治安处罚不会进人事档案,但会进户籍档案。对今后工作没有影响,但对如参军、出国等需要户籍证明的有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1种观点: 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法》修订生效,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修改。修订法条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有严格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和6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同时,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的情况,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拓展延伸新行政处罚法对门的合规要求新行政处罚法对门的合规要求是指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门需要在执法行为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门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门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其次,门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和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门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总之,新行政处罚法对门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门应积极适应和应对,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结语《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对行政处罚相关内容的全面修改。新修订的法律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同时,新行政处罚法对门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和制度,与其他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2种观点: 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2、适用依据不同; 3、罚则不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5、罚缴方式不同; 6、执行不同; 7、权利救济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相较于以前的条款,该条新增了需要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根据这一规定,机关在履行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2年10月,印发《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法律依据:《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 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法律依据:《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机关人民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3种观点: 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向社会公开 第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机关人民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机关采取的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第一项至第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建设完善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刑事执法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负责对队职务犯罪、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治安执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违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进行相应的处。3、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违反行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机关负责执行。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一、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1、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行政执法对哪些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如下: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4、触犯了环境保,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的执法机关包括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2、国家的机关、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3、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就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都拥有执法权,所以都是执法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最高人民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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