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但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醉酒后发生的事故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所以不进行保险赔偿。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1种观点: 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第2种观点: 醉驾导致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是不进行理赔的,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因为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强险不予理赔,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醉驾与酒驾区别有哪些1、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者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属于酒驾。而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或者等于80mg就判定为醉驾了。2、酒驾属于违法行为,而醉驾是犯罪行为。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记12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0日晚,被告醉酒驾驶一辆轿车,因失控将人行道上的原告撞伤。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经治疗,留下了后遗症,经评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保险公司以被告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被告因此希望原告直接起诉。 原告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律师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计12.万元,其余赔偿款由被告赔偿。 审理中,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认定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系醉酒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约定,认为其不应承担垫付及赔偿责任。 本律师争锋相对地提出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法定义务,唯一免除该义务的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本案原告无任何过错,故保险公司应予先行赔偿。 判决结果: 审理后,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原告先行赔偿,故判决第三人在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限额12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计7.3万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醉酒后发生的事故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所以不进行保险赔偿。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醉驾交强险赔不赔需要看情况而定。如果是酒驾而非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如果是醉驾的,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在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醉酒驾驶造成事故,交强险是否会理赔,视情况而定:1、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鉴定驾驶人属于酒驾的交强险会进行赔偿;2、如果驾驶人是醉酒驾驶的,交强险不承担赔偿的责任。醉酒标准酒驾标准分别是什么1、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2、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醉酒后发生的事故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所以不进行保险赔偿。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强险醉驾不赔偿,这些情况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负责:1、当事人是醉酒之后驾车的;2、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或者将车借给无证的人驾驶;3、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醉酒后发生的事故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所以不进行保险赔偿。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规定,对于此类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属于赔偿,而是属于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公司会获得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一、无交强险上路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罚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交通事故全责索赔流程是什么交通事故全责索赔流程如下:1、遇到交通事故,先报警,再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也可以直接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2、对于只有外观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也可以当场定损,涉及三赔时也可以当场赔付;3、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确定后,收集维修、银行卡、理赔等一开始没有收到的资料;4、资料齐全,确定责任后,提交上级领导审核,通过后进行汇款结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根据强制三者险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但因此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给予赔偿。9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某11万元。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交通巡逻大队于2008年5月3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临事判断、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曾某某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三原告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告辩称:曾某某是醉酒驾车,故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理认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死亡,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已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其车辆在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认为曾某某是醉酒驾车,不应承担责任。但依相关规定,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醉酒发生事故当事人不能要求交强险赔偿。醉酒发生事故,交强险只对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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