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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过度执法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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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法过度就是执法人员,一般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超出法律法规要求的执法限度,执法人员做出了法律法规授予其权力以外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行政相对利受损。准确的说,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超出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一种越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犯罪嫌疑人已经对人质不构成威胁生命的时候就不该给予击这种恶意过度执法行为。 的行为不仅不会得到任何嘉奖,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起诉。到时候是损害我们公民利益,我们一旦与发生冲突,就会被过度执法。这种明显触犯法律的行为, 一切的制止犯罪行为都必须建立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不是为了某段时期的严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法过度就是执法人员,一般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超出法律法规要求的执法限度,执法人员做出了法律法规授予其权力以外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行政相对利受损。准确的说,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超出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一种越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犯罪嫌疑人已经对人质不构成威胁生命的时候就不该给予击这种恶意过度执法行为。 的行为不仅不会得到任何嘉奖,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起诉。到时候是损害我们公民利益,我们一旦与发生冲突,就会被过度执法。这种明显触犯法律的行为, 一切的制止犯罪行为都必须建立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不是为了某段时期的严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法方执法结束后继续对对方以执法名义执行的不合法行为(包括违公德行为和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的,都属于执法过度。包括消极执法和积极执法两种情况。所谓消极执法,就是该管的不管,所谓积极执法,就是不该管的乱管。两种情况都属于违法执法范畴。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第七条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第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所过度执法办案向上级机关、人民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举报、控告的某个工作人员,可以到人民机关,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即所在地的,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或者向基层人民提起诉讼。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省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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