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你手中有不作为的确切证据,可以直接到当地的申诉,或者去上一级提出申诉。如果只是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在判决生效前的15日提前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本院纪检部门、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关。首先在情况不恶劣的情况下先向本院纪检部门投诉,若在此条件下投诉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可向上级投诉;若情况恶劣当事人可向上级部门例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举报部门详细步骤:1.可以向院长反应。院长对于的管理可分为审判管理 、司法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院长对审判具有领导责任。关于审判内容的投诉,如果法官违规偏袒证据确凿,在审判前可以向院长反映。2.可以向法官所属反映。对于法官收受贿赂,态度恶劣等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监察部门(如区县级一般设有监察科)反应,监察部门电话是向外公开的,可以通过查号台或网站查询。3.可以向所在地监察部门或纪委反映。如果认为执行法官存在违法乱纪,可以到当地的监察委员会或纪委投诉举报,如所在地的某市纪委或监察委,对法官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向法律监督机关反映。对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即对法官的廉洁性进行监督,但仅限于法官违背廉洁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如果仅是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对事的监督则是对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案件的监督,既包括案件审理的裁判结果,也包括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如果你认为法官有违法或判决不公,枉法裁判等,可以向人民反映,如区县一级人民通常设有民刑科。5.向上级纪检部门反映。如果所属的纪检部门没能根据事实解决问题,可以依次向上级纪委反映这个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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