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公民在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前,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随后注销户口。同时,该条例的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公民在迁移时,自到达迁入地起,城市应在三日内,农村应在十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
目前,您的户口已经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被注销。鉴于这一情况,您需尽快返回湖北的原毕业学校,与户籍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联系。依据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底联,并征得落户地派出所的同意(如能开出准迁入证明则更佳),为您重新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随后,您需按照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以恢复您的户籍状态。
请注意,户口问题涉及个益和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因此请务必尽快采取行动,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