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机关承办签字即可,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需要检察长和机关承办领导共同确认才可。 法律依据:《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些人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越快越好,一旦被批捕就可以尽快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尽早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出来。上述的错误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误解。当事人刚被逮捕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是不合时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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