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打开户口本的第一页是户口本的首页(即有两个盖章的那一页),第二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就是户主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有“户主”的字样。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3种观点: 一、户籍户主页是哪一页打开户口本的第一页是户口本的首页(即有两个盖章的那一页),第二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就是户主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有“户主”的字样。相关知识:户口薄的形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财政部和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薄的使用二、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三、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四、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五、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六、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七、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八、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九、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十、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口本户籍页有两种1、家庭户口本分为:户口本首页及常住户口登卡(也就是本人户籍页)与户主关系为“父(母)子(女)关系”等;2、集体户口本分为:户口卡首页(户主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户籍页)与户主关系为“集体”或者“非亲属”关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统筹印制。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户口首页就是户口本的第一页。二、首页内容:1、户别(非农业家庭户口或农业家庭户口);2、户主姓名(你父亲或母亲名字);3、户号;4、住址;5、省级机关(含户口专用章);6、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7、承办人签章;8、签发时期。三、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打开户口本的第一页是户口本的首页(即有两个盖章的那一页),第二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就是户主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有“户主”的字样。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1种观点: 一、户籍户主页是哪一页打开户口本的第一页是户口本的首页(即有两个盖章的那一页),第二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就是户主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有“户主”的字样。相关知识:户口薄的形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财政部和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薄的使用二、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三、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四、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五、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六、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七、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八、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九、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十、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第2种观点: 打开户口本的第一页是户口本的首页(即有两个盖章的那一页),第二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就是户主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有“户主”的字样。户口薄的使用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 管辖 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 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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