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被害者死亡的还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具体情况根据案情定夺。同时,如果当事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有争议,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有争议,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结束后进行。但是,如果民事赔偿已经在刑事审判中确认并判决了,那么无需再次进行民事诉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在判决中可以同时对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作出裁定,但需要在判决书中明确注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或裁定认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或裁定中直接作出赔偿数额的决定。”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一的解释》第七条,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刑事审判中确认民事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结束后进行,但是如果已经在刑事审判中确认并判决了,就无需再次进行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最高人民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于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是,是否可以在刑事审判前解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偿还赔偿罪害的能力,可以在依法判决前向被害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在未经人民受理前,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可以在刑事审判前解决,但根据刑法和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前已经向被害人偿还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予以认定,但是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由法官自主决定。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