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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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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请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合,但两者是的法律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具有民事判决的效力,但不能取代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如果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获得了判决,但未获得实际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再次请求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请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规定:“当事人已经在刑事诉讼中请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请求确认该部分损失和其数额,但不得请求判决其它损失或者赔偿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执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次申请,但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判决具有民事判决的效力,但不能取代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被害者死亡的还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之后进行,不一定要等到刑事诉讼结束。但是,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附带民事赔偿,需要等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进行具体的民事赔偿程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判决中应当包括对被告人的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之后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但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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