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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司法鉴定跟起诉的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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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进行医学鉴定:1、应当要求机关进行医学鉴定;2、可以由进行【必要时】:可以商请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聘请医学、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人参加。3、也可以由送交由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4、精神病医学鉴定:(1)发现犯罪嫌疑人由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依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可能而申请进行鉴定: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5、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能干什么(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二、批准逮捕的办案人审查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之一,它是指人民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有证据证明原鉴定错误。审查起诉阶段包括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决定起诉与否、充分分析案情等。审查起诉期限规定为1个月,可延长半个月,但未羁押案件不受此。如果对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或有证据证明错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由决定是否执行。法律分析一、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对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的。但关健是要有证据证明原鉴定的错误。如果没有充足证据的,一般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阶段的基本程序有三点:第一是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第二是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第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对案情进行充分分析,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对原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或者是有证据证明原鉴定结果是有误的,那么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由决定是否执行重新鉴定。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果错误。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负责审查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个月,可延长半个月,但对未羁押的案件无具体期限要求。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审查会中止并通缉嫌疑人。最终,是否执行重新鉴定取决于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1种观点: (一)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进行医学鉴定:1、应当要求机关进行医学鉴定;2、可以由进行【必要时】:可以商请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聘请医学、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人参加。3、也可以由送交由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4、精神病医学鉴定:(1)发现犯罪嫌疑人由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依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可能而申请进行鉴定: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5、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能干什么(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二、批准逮捕的办案人审查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2种观点: 审查起诉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日常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刑事类型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首先是需要由机关对此进行侦查,然后就是由审查起诉,而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的话,如果符合自身的条件也是可以按照自首来进行处理的,这是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情况。一、刑事案件各阶段程序办案期限是多长时间?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1、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2、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3、的审判阶段: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审判。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特殊情况: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第3种观点: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提交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二)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三)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一、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办案(一)审查起诉。人民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二)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地审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四)补充侦查。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五)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处理。如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并建议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机关立即释放。二、审查起诉叫被告人书写辩护词吗?审查起诉阶段是不会叫被告人书写辩护词的,被告人一般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在起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判断所受伤害的程度,为判决起到公正的参考作用。1、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3、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一、在司法鉴定后起诉的必要性起诉后申请委托做鉴定,技术科安排当事人双方指定或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再做,原告根据鉴定结果,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最好是不要在起诉前单方委托做司法鉴定,否则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要提出异议,可能还要重新鉴定,如果不做司法鉴定,对损害的程度不能确定,就必须先做鉴定再行起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所受伤害够不够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多少等等。依据鉴定结果向致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和具体数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好是先立案,在诉讼中申请委托司法鉴定,这样比较公正,尽量不要在立案前单方委托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起诉司法鉴定是能够提出,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司法鉴定注意的内容是什么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申请再次鉴定应该注意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3、等到A起诉时,如果超过1年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4、A身体有没有损害,还是鉴定说了算,不必担心然后做鉴定。5、是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一回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重新鉴定后出现对原被告一方不利的结果也在所难免。至于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在当代的社会,因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方面的一些纠纷,没有办法通过私底下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当中很有可能会申请司法鉴定,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允许的司法鉴定,但是必须要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相关的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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