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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恶意诉讼对个人信用记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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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规定:“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个人信用记录受到不良商家的恶意影响,个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条例》第十:“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销毁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息主体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综上所述,个人信用记录受到不良商家的恶意影响是一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信用记录是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被恶意损坏,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恶意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因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人损害他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因财产损失所造成的费用支出。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如果个人信用记录被恶意损坏,可以要求恶意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遭遇类似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3种观点: 民事诉讼败诉,并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但是,如果判决确定下来之后的义务,或者败诉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的,那么可能会上失信人员的黑名单,然后会影响到个人信用。一、民事诉讼败诉方要负哪些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根据规定,败诉方应该依法交纳起诉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改变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三十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第三十九条规定,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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