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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书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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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一般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所谓合格制是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凡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所谓有限数量制是指在合格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进行定量评分,从通过合格性审查的申请人中择优选择一定数量参与投标。从提高投标的竞争性考虑,资格预审应当尽可能采用合格制,即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有权参加投标。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一是大型项目资格预审并进行资格后审。二是小型项目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就是审查你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其他资格证件以及政治面貌是否符合考试要求。资格审查要求: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或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应届毕业生未颁发毕业证之前持加盖学院和校教务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非应届生参加复审前20天内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2种观点: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因素主要有:投标资格申请人名称、申请函签字盖章、申请文件格式、联合体申请人等内容。详细审查:以下内容,按照招标类别和要求分别选择: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3)企业生产许可(货物)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3C”认证(货物);4)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非强制);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非强制);6)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和资信7)类似项目业绩经验;8)信誉;履约信誉记录9)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工程施工);10)联合体申请人的资格和协议(可能);11)其他。拓展资料: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一般程序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2、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因素主要有:投标资格申请人名称、申请函签字盖章、申请文件格式、联合体申请人等内容。3、详细审查:以下内容,按照招标类别和要求分别选择: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3)企业生产许可(货物)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货物);4)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非强制);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非强制);6)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和资信7)类似项目业绩经验;8)信誉;履约信誉记录9)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工程施工);10)联合体申请人的资格和协议(可能);11)其他。4、澄清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澄清,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澄清采用书面形式,范围仅限于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限于细节和完整性,不得改变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标准文件》,要求澄清可以多个轮次。5、评审1)合格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标准评审。2)有限数量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标准、方法和数量评审和排序。6、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评审后,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向招标人提交资格评审报告。7、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招标人审查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种观点: 1、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为确定书证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除询问见证人、制作人外,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2、取得书证程序是否合法;书证的形成、收集、保管及书证本身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书证内容真实客观的保证,如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由二人以上制作,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有制作人签名或盖章,方可从形式上有效。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向个人调取收集书面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署名或盖章。3、书证与其他证据有没有联系;一、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是怎样的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的,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和书证确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2、书证的内容因其载体的特定化而固定,而书面证言则有可能因主客观的原因发生变化,这也正是要求书证提交原件而对故意作伪证的人进行处罚的原因。3、书证的内容如有不真实,其后果仅是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证人提供虚言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虽然书面证言因其表现形式的书面化而具有书证的某些证据法上的特征,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的直接后果是这两种证据在诉讼中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书证适用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对其真伪、证据力作出判断;书面证言则适用有关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

第2种观点: 一、书证是指什么?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对于书证重点应注意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不是它所存在的处所、外形、属性等物质特征。如一部遗失在犯罪现场的武侠小说,根据该书的外部形态特征可以判断该书为某甲所有,此时该书是物证不是书证,因为该书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既是物证也是书证,如贪污案件汇总,把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作为证据,从单句上书写的字迹可以证明涂改单句的行为人,此时,利用了单句字迹的外部形体特征,属于物证;同时,根据单据的数据,可以确定其贪污财务的具体数额,此时,利用了单据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该单据属于书证。二、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在审查判断中,应根据书证的具体特点,有争对性的注意以下问题:(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审查书证首先应注意书证所属类型,一般而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制作的书证,真实可靠程度一般比较高,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原制作单位核查。以个人身份制作的私人文书,应查明制作主体,并询问制作人或见证人,了解其制作情况及制作过程。(2)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为确定书证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除询问见证人、制作人外,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3)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因此,应当审查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或其他暴力作用而形成,特别个人制作的私人文书,可能因制作人观察不实、理解错误、记忆不清和记载不准等因素影响书证正确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更不用说居心叵测、从中作弊的书证了。如一受贿案中,被告人供述2003年11月向李某借了现金20万,当时出具了借条一张,在庭审中当庭出示,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不成立。但经质证,发现用作书写借条的用纸系本地某印刷厂于2004年4月才印制并出厂的。2004年4月,被告人已经被刑事拘留,这一书证就是伪造的,不能用来作为证据。(4)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书证属于证据类之一,应当将书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审查他们之间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质是什么,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某类证据的真实性,应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决。(5)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书证作为证据首先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与案件待证事实风马牛不相及的书证,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书证的运用,要审查它对案件待证事实有何作用,能说明什么问题,是否能从书证内容上体现出来。(6)取得书证程序是否合法。书证的形成、收集、保管及书证本身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书证内容真实客观的保证,如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由二人以上制作,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有制作人签名或盖章,方可从形式上有效。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向个人调取收集书面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署名或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加诚信考核,带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审资格证》原件,1寸照片2张,在记分周期结束20日内完成诚信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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