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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紧急避险能否构成违约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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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1、受理报案,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汽车是全责的情形: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5、绿灯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第1种观点: 2009年4月5日上午,杨某乘坐张某开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正常行使在主干道上时,突然前方有一小孩横穿马路,杨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杨某的头部擦伤,杨某前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元。事后杨某找到出租车司机张某和小孩的父亲蔡某要求承担医疗费。但张某和蔡某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分岐】紧急避险可否成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虽然张某违约,但是其紧急避险的行为可以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所以张某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小孩的父亲蔡某承担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虽然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不能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张某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虽然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他与杨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张某有将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虽然刹车是紧急避险,但是不能阻却其违约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杨某可以向张某主张权利。但事件中张某确实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为防止车祸发生而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使蔡某的小孩脱险,同时张某的刹车措施未有不当也未超过必要措施,蔡某的小孩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蔡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承担了杨某的医疗费后可以向蔡某追偿。

第2种观点: 2009年4月5日上午,杨某乘坐张某开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正常行使在主干道上时,突然前方有一小孩横穿马路,杨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杨某的头部擦伤,杨某前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元。事后杨某找到出租车司机张某和小孩的父亲蔡某要求承担医疗费。但张某和蔡某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分岐】紧急避险可否成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虽然张某违约,但是其紧急避险的行为可以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所以张某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小孩的父亲蔡某承担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虽然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不能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张某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虽然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他与杨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张某有将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虽然刹车是紧急避险,但是不能阻却其违约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杨某可以向张某主张权利。但事件中张某确实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为防止车祸发生而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使蔡某的小孩脱险,同时张某的刹车措施未有不当也未超过必要措施,蔡某的小孩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蔡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张某的在承担了杨某的医疗费后可以向蔡某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一般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一般紧急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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