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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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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5的规定, 解除取保候审 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 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即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最高人民《规则》第62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对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 采取强制措施 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第2款、第73条、第75条的规定,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 逮捕的条件 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 取保候审期间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法律中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而一般司法机关在批准取保候审的时候,往往都是在这个期限内取得具体的取保候审期限。当然,要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话,自然也就需要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主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如何。毕竟也有那种 取保候审期满 之后直接 变更强制措施 为监视居住的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具体如下: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1)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2)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3)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3种观点: 张三当事人2021年1月因触犯虚开专用罪被刑事拘留,于次月7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为丈夫李四。 现丈夫李四需于2021年12月至次年3月先后前往出差,而取保候审期间到2022年2月7日才截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系义务性法律规则中的命令性规则,仅对保证人需要承担的消极义务作出规定,即保证人应为的行为,并非规定保证人消极义务(即保证人勿为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则。纯粹从法律规定上看,保证人并不承担与被保证人近似的、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固定区域的义务,因此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出国无明确法律规定,可以在确保被保证人能自行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出国。但是,如何确保被保证人在保证人出境的情况下能够自行遵守相应的取保候审规定?若被保证人违反相关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因此保证人需自行做好风险防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机关。《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结论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能出境,但保证人贸然出境有一定法律风险,保证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变更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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