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具体如下: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1)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2)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3)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3种观点: 张三当事人2021年1月因触犯虚开专用罪被刑事拘留,于次月7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为丈夫李四。 现丈夫李四需于2021年12月至次年3月先后前往出差,而取保候审期间到2022年2月7日才截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系义务性法律规则中的命令性规则,仅对保证人需要承担的消极义务作出规定,即保证人应为的行为,并非规定保证人消极义务(即保证人勿为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则。纯粹从法律规定上看,保证人并不承担与被保证人近似的、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固定区域的义务,因此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出国无明确法律规定,可以在确保被保证人能自行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出国。但是,如何确保被保证人在保证人出境的情况下能够自行遵守相应的取保候审规定?若被保证人违反相关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因此保证人需自行做好风险防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机关。《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结论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能出境,但保证人贸然出境有一定法律风险,保证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变更保证人。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