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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或者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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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首次明确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任务、职权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总理李克强关于工作的报告。工作报告提到,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0件,制定修订行规15部。认真办理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出台法治建设实施纲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继续开展大督查,深入实施“互联网+督查”.创新城乡基层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以及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的质询案。3.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可以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4.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5.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如下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在全国开会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建议全国常委会对重要的法律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明确规定,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在全国开会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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