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据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排放要求不同: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3、发证单位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城建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发放。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3种观点: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批准后公布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三、排污许可证办理如下:1、填写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4、近期废水达标监测报告和废气达标监测报告;5、改制、改组、兼并或法人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证明材料。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法律客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等。
第3种观点: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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