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一种组织内部的措施,不是法律规定的措施。所以时限是根据情况来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审查情况。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严重违纪接受调查的由纪检部门组织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违纪实事成立的,给予党纪处分(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触犯刑法的,由纪检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批捕、公诉等。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审查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一般要本着对案件质量负责,对当事人员负责的原则,尽快查清办结。不超过半年。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基本特征:首先,是主体发生变化,从“纪委监察部”变为“纪委国家监委”。其次,是职能发生变化,从原先单纯的执纪机关转变为执纪执法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初步核实的环节,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实施细则又进一步明确,“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2、立案审批的环节,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案件审理阶段并没有具体时间,但是规定,审理结束后,如果需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审查情况。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严重违纪接受调查的由纪检部门组织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违纪实事成立的,给予党纪处分(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触犯刑法的,由纪检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批捕、公诉等。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只是有严重违纪的嫌疑,需要进行调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一种组织内部的措施,不是法律规定的措施。所以时限是根据情况来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的纪 律审查期限,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分别规定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党纪律检查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对处理违犯党纪的案件区分纪律审查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办理时限作出以下规定: (1)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 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2)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3)案件 审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 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 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纪委批准 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 准,可再适当延长。 审查期间,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审查时限。因主要涉案 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审查工作无法 进行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审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审查。 自恢复审查之 日起,案件审查时限连续计算。(4)执纪审理时限。执纪审 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审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 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 审查的,补充审查时间不计人审理时限。(5)审理期间补充 审查时限。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案件审查 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提出 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审查部门补充审查。 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6)处分执行时 限。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 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 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 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 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 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 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 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 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 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 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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