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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它是一种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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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完善以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实施。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精神、反映人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权利时,有权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进行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5、明确违宪责任目前我国的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相抵触的行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对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进行审查。我国解释,监督的实施的权利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监督的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宪性审查是特定机关依据我国《》对《》外的法律文件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的法律规定,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法律依据:一、《》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权利时,有权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进行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5、明确违宪责任目前我国的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公权机构所作出的其他处分。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的有效实施。它是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相抵触的行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公权机构所作出的其他处分。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的有效实施。它是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对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进行审查。我国解释,监督的实施的权利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监督的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权利时,有权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进行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5、明确违宪责任目前我国的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宪性审查是特定机关依据我国《》对《》外的法律文件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的法律规定,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法律依据:一、《》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权利时,有权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进行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5、明确违宪责任目前我国的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权利时,有权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进行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5、明确违宪责任目前我国的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相抵触的行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对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进行审查。我国解释,监督的实施的权利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监督的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权利时,有权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进行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5、明确违宪责任目前我国的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样的。最初是合法性监督,后又改为违宪性审查。违宪审查又称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对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进行审查。我国解释,监督的实施的权利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监督的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样的。最初是合法性监督,后又改为违宪性审查。违宪审查又称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权利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权利时,有权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进行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5、明确违宪责任目前我国的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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