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通过的法律由谁签署公布

通过的法律由谁签署公布

来源:华拓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首次明确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任务、职权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总理李克强关于工作的报告。工作报告提到,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0件,制定修订行规15部。认真办理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出台法治建设实施纲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继续开展大督查,深入实施“互联网+督查”.创新城乡基层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以及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的质询案。3.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可以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4.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5.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如下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在全国开会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建议全国常委会对重要的法律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明确规定,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在全国开会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和法律的规定。这里指的是代表当选的基本法律条件,而不是组织部门对代表候选人考察时的代表候选人条件;二、审查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即选举中每个法定的程序环节都必须合法,选举过程中不能有比如另行选举或推迟选举时采用等额选举等不合法程序;三、审查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比如有没有威胁、胁迫、恐吓、贿赂等行为干扰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选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五好”标准:(1)政治素质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2)道德品行好。严格遵守和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社会形象。(3)履职能力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履职意愿强,能够较好履行职责。(4)表率作用好。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能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地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5)群众基础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服务群众,善于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广泛认可。本人不存在负面清单所列任何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六条 人民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首次明确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任务、职权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总理李克强关于工作的报告。工作报告提到,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0件,制定修订行规15部。认真办理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出台法治建设实施纲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继续开展大督查,深入实施“互联网+督查”.创新城乡基层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以及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的质询案。3.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可以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4.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5.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如下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提出审议意见,是和法律赋予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方式。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或者人民研究处理。、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或者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或者人民研究处理。、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或者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或者人民研究处理。、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或者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或者人民研究处理。、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或者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的名额由谁决定 全国名额由全国常委会决定。全国的名额,由全国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有以下各项权利: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会议期间,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和人民提出询问;全国有权向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提出质询案。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7.建议权、批评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8.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的名额由谁规定 名额由全国常委会决定。全国的名额,由全国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的名额由谁规定名额由全国常委会决定。全国的名额,由全国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的名额由谁决定全国名额由全国常委会决定。全国的名额,由全国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名额由谁规定的具体名额由法律规定,各级每届的任期为5年。全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2种观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什么予以公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和人民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法律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比如县级、乡镇级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举。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和人民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