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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刑事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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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复核的程序:一、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二、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近几年来,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但不得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司法鉴定机构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与机构执业活动有关的收费许可、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件等依法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审核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的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二)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三)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四)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七)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外部信息的使用应当根据程序进行核查、验证;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应当组织鉴定人研究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制作、存储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事务,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鉴定质量评估办法,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立账册。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按劳计酬,合理确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红印、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等,除需要公示的,应当由机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转交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的调查办理意见。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加以解决。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受到暂停执业或者辙销登记处罚的,应当终止鉴定;已受理的鉴定委托尚未办结的,应当主动通知委托人办理清结手续。司法鉴定人受到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处罚的,鉴定机构应当监督鉴定人终止鉴定并清结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指派其他鉴定人完成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责成其清结以往受理的鉴定委托,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自行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辞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清退手续。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制度,支持和保障本机构人员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定期组织本机构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讨论。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聘用合同、职称评聘、社会保障、执业保险等相关事务。合理规划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职称和年龄结构。对本机构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执业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审查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若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书;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一、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什么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受理复杂、困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时间;2、审查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3、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二、申请司法鉴定程序简易司法鉴定的流程有哪些司法鉴定申请程序:第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第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第四、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第五、出庭。三、轻伤鉴定几天出结果?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故而鉴定若立即受理的,签订协议书之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多久可以出结果报告1、司法鉴定结果一般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拿到。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司法鉴定流程怎么做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指定。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具体视案件而定。例如,若对方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举证期间或开庭时提交;若是自己先行鉴定,则必须在举证期间提交。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类别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涵盖了法医病理、文书、痕迹等多个领域。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时间应该在举证期限内,但是也视具体的案件而定。例如:如果你已经看了对方的鉴定结论,你认为有异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提交也可在开庭时提交,如果是你自己先做的,则必须在举证期间提交。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一般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拓展延伸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时效要求及相关规定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时效要求及相关规定是指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对于申请书的提交时间以及相关的规定进行明确和规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在特定的时间内提交,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的维护。具体的时效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司法鉴定事项而有所不同,例如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在申请书的提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如填写完整的申请内容、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等。此外,还需要注意申请书的递交方式和递交地点等细节事项。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时效要求及相关规定的遵守,对于确保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至关重要。结语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提交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具体视案件而定。如果对方的鉴定结论引发异议,可在举证期间或开庭时提交;若是自行进行鉴定,则必须在举证期间提交。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时效要求及相关规定是确保鉴定程序公正和顺利进行的重要规范。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填写完整申请内容、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等,同时注意递交方式和地点等细节事项。遵守时效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于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至关重要。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复核的程序:一、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二、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近几年来,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但不得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司法鉴定机构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与机构执业活动有关的收费许可、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件等依法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审核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的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二)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三)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四)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七)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外部信息的使用应当根据程序进行核查、验证;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应当组织鉴定人研究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制作、存储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事务,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鉴定质量评估办法,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立账册。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按劳计酬,合理确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红印、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等,除需要公示的,应当由机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转交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的调查办理意见。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加以解决。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受到暂停执业或者辙销登记处罚的,应当终止鉴定;已受理的鉴定委托尚未办结的,应当主动通知委托人办理清结手续。司法鉴定人受到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处罚的,鉴定机构应当监督鉴定人终止鉴定并清结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指派其他鉴定人完成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责成其清结以往受理的鉴定委托,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自行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辞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清退手续。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制度,支持和保障本机构人员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定期组织本机构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讨论。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聘用合同、职称评聘、社会保障、执业保险等相关事务。合理规划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职称和年龄结构。对本机构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执业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要求包括: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复核的程序:一、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二、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近几年来,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但不得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司法鉴定机构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与机构执业活动有关的收费许可、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件等依法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审核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的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二)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三)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四)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七)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外部信息的使用应当根据程序进行核查、验证;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应当组织鉴定人研究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制作、存储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事务,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鉴定质量评估办法,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立账册。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按劳计酬,合理确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红印、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等,除需要公示的,应当由机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转交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的调查办理意见。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加以解决。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受到暂停执业或者辙销登记处罚的,应当终止鉴定;已受理的鉴定委托尚未办结的,应当主动通知委托人办理清结手续。司法鉴定人受到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处罚的,鉴定机构应当监督鉴定人终止鉴定并清结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指派其他鉴定人完成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责成其清结以往受理的鉴定委托,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自行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辞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清退手续。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制度,支持和保障本机构人员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定期组织本机构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讨论。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聘用合同、职称评聘、社会保障、执业保险等相关事务。合理规划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职称和年龄结构。对本机构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执业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要求包括: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2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二、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三、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法定原因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的,其救济途径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而非申请复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上的救济制度,指有权机关对于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法律救济最主要途径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执行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2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二、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三、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上的救济制度,指有权机关对于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法律救济最主要途径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执行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法定原因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的,其救济途径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而非申请复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回避。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执行鉴定活动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起诉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综合上面所说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对于有需求的人才会进行办理,但以于司法鉴定在进行复核的时候如果出现了什么意见也是可以写申请书的,因此,在写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的条款写在上面,但确保写的事情都是真实有效的,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委托;二、受理;三、初次鉴定;四、补充鉴定;五、重新鉴定;六、复核鉴定;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八、出庭。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3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复核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鉴定活动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对方不认可可以提出复核的请求。复核鉴定,是指为避免鉴定结果发生差错而再做一次复查审核鉴定的措施。如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或是提请补充鉴定后,鉴定人仍坚持己见,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再鉴定;以及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或不能做出明确鉴定结论时,都可进行复核鉴定。一、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该鉴定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出具的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当事人要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会不同意当事人的请求,因此,人民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就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重新鉴定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对方不认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方当事人应当申请提交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必要的时候会依职权提交司法部门进行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鉴定请求权,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法官控制鉴定的最终决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核司法鉴定的机构应该是省级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只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机构,不是司法局的下辖单位,可以是社会上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医院等事业单位,但都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近几年来,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但不得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司法鉴定机构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与机构执业活动有关的收费许可、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件等依法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审核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的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二)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三)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四)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七)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外部信息的使用应当根据程序进行核查、验证;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应当组织鉴定人研究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制作、存储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事务,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鉴定质量评估办法,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立账册。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按劳计酬,合理确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红印、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等,除需要公示的,应当由机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转交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的调查办理意见。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加以解决。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受到暂停执业或者辙销登记处罚的,应当终止鉴定;已受理的鉴定委托尚未办结的,应当主动通知委托人办理清结手续。司法鉴定人受到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处罚的,鉴定机构应当监督鉴定人终止鉴定并清结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指派其他鉴定人完成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责成其清结以往受理的鉴定委托,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自行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辞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清退手续。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制度,支持和保障本机构人员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定期组织本机构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讨论。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聘用合同、职称评聘、社会保障、执业保险等相关事务。合理规划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职称和年龄结构。对本机构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执业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复核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鉴定活动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最快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的时间一般是三十个工作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3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时效是多久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复核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鉴定活动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审查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左右。若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一、三期伤残鉴定后要多长时间能出来结果根据你的具体损伤进行评定,一般受伤3个月可以可以进行评定,按照你的损伤逐条对照标准,选择损伤造成三期时间最长的那一条,不累计日期。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二、个人怎么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流程:第一步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二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第三步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第四步、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五步、出庭。三、植物人鉴定需要什么条件1、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多久可以出结果报告1、司法鉴定结果一般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拿到。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司法鉴定流程怎么做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指定。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审查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若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书;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一、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什么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受理复杂、困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时间;2、审查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3、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二、申请司法鉴定程序简易司法鉴定的流程有哪些司法鉴定申请程序:第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第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第四、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第五、出庭。三、轻伤鉴定几天出结果?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故而鉴定若立即受理的,签订协议书之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1种观点: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鉴定活动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一般应该在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做出结果,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则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不过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复核的程序:一、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二、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3种观点: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回避。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执行鉴定活动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起诉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综合上面所说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对于有需求的人才会进行办理,但以于司法鉴定在进行复核的时候如果出现了什么意见也是可以写申请书的,因此,在写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的条款写在上面,但确保写的事情都是真实有效的,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1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人民实施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复核鉴定,是指为避免鉴定结果发生差错而再做一次复査审核鉴定的措施。如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或是提请补充鉴定后,鉴定人仍坚持己见,侦査人员或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再鉴定;以及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或不能做出明确鉴定结论时,都可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由高一级鉴定单位或技术水平较高的鉴定人员担任。对复核鉴定的结果,仍需加以全面评断。一、复核鉴定具有以下特点:(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3)复核鉴定是一次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的鉴定结论;(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复核鉴定是由其它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由其它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再次鉴定委托而组织进行的鉴定.一受再次鉴定委托而组织进行的鉴定.一般情况下般情况下,复核鉴定人任职资格不得低复核鉴定人任职资格不得低于原司法鉴定人.于原司法鉴定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当中的司法鉴定一般都是以第二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的结果的。事实上,如果不是有绝对的证据能够推翻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果,司法鉴定不会到了复核鉴定的这一地步的。但也不能排除司法鉴定人因个人的因素违规去修改鉴定结论,所以,复核鉴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复核申请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 证人 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所做出的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机关法制部门。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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