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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和中级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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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基层人民管辖范围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包括,县、自治县人民,不设区的市人民,市辖区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2种观点: 一、中级管辖的案件范围有哪些1、中级管辖的案件范围有以下:(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中级的再审裁定书不服怎么办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基层人民管辖范围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包括,县、自治县人民,不设区的市人民,市辖区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民一般指基层,中级大于人民。二、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2、中级人民,3、高级人民,4、最高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3种观点: 直辖市级别划分为三级,高级、中级、基层。并且基层有时还会在某些乡镇派出一个人民法庭。直辖市和省同级别,区、不设区的市、县同级别。所以直辖市有三级,再往上就是最高院了。一般分为四级:1、最高人民:全国只有一个; 2、高级人民: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 3、中级人民: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直辖市有多个包括海事,铁路; 4、基层人民:每个县级单位有一个。院长相当于同级别的首长的副职,如省高级人民院长相当于副部级,中级人民相当于副厅级.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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