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1)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2)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1)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2)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1)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2)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4、效力范围不同。(1)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2)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后果的承担方不同。代理,就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接受代理的一方承担。委托是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托于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制度,其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代理和委托合同区别在于:1、名义不同;代理活动以被代理人名义,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名义;2、适用范围不同;代理可以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只能是委托代理;3、效力范围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委托合同仅限于委托方和受托方。法律分析区别在于:1、各自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2、适用范围有不同之处。代理可以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委托合同只能是委托代理。3、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委托合同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