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终止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二、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3种观点: 1.失业率和金的给付水平是一对相互影响的因素。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越低,给付时间越短,非自愿失业的人数越少,失业率越低;相反,非自愿失业的人数越多,失业率就越高。事实也是如此,以英国、瑞典、丹麦等国家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由于这些国家给予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比较多,其失业率也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英国、瑞典、丹麦的失业率明显地高于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较低的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国家。据统计,英国失业者领取的失业金和各种津贴加在一起,同在职者的工资水平相差无几,致使很多人宁愿失业也不愿工作或从事比较艰苦的劳动。2.失业保险金的高低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和闲暇时间的选择。如果闲暇成本和缺勤成本过低,会诱使劳动者选择失业或休闲,从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的影响。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原则。(1)确定失业保险水平应该坚持适度性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项目和给付水平应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确定适度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不可盲目地追求多保险项目、高保障水平。(2)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确定应能确保失业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决定着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3)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不应高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为了有利于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避免出现失业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必须低于职工在职时的工资水平。(4)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确定应该考虑当地物价指数和当地。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要设计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付.超出期限者,则属于社会救济保障的范围。在不增加在职者负担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摩擦性和结构性失业者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在第75届会议《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的报告中指出,失业津贴的给付以缴费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或以失业前的工资为依据时,其给付额应确定在职工失业前工资水平的50%以上;失业津贴给付不以缴费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或失业前的工资为依据时,应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或一位普通工人工资的50%。例如,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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