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好不要做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成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可以成为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应按规定,交纳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活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按照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民事行为,因此通常被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被代理人是行为能力欠缺者,授权行为就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2)代理权来源不同。法定代理权来自法律的授权,目的是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委托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目的是拓展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范围;(3)内容不同。法定代理的内容具有概括性,即只要确定了法定代理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代理人的一切民事活动都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其同意;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即“一事一代理",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好不要做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岁之日起或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满16岁之日起,则其父母对其法定代理终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从其18岁或者16岁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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