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按判决应当支付抚养费而不支付的,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民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认定其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删除,如果一直不履行,则失信记录一直存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才可以解除执行措施。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