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农村房产证登记程序:1、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2、农村房屋所有人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出示双方身份证明证件一张,一般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委托人的话也要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权证明的人必须全部到场办理业务;3、受让方不管是委托还是个人都应该办理完个人的全部手续;4、出让方要提交房屋拥有权的证件;5、产权登记和转让合同的签字和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的工作,是全国土地二调工作中一部分,目的是保护农村居民房产的合法权利;房产登记取得相应产权后,为今后贷款等提供凭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如下:1、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2、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3、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1种观点: 启动对农村房屋测量的目的,是对我国农民住房现状做初步普查,其普查周期大约在10年一次,但是,这一次的大普查有着特殊的意义,是为国家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动辅路。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某些产权纠纷和经济补偿,所以,需要对现有房屋进行测量备案,防止少数别有用心的村民钻的空子,乘机建房,漫天要价。现在国家规定,在规划新农村的地区,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凡未经审批私自建筑房屋,在执行时作违规建筑拆除,国家不给予任何补偿。一、农村房产登记内容有哪些?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二、农村房产登记需要什么条件?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4、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农村房子登记就是农村房子确权,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2、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法律依据:《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的工作,是全国土地二调工作中一部分,目的是保护农村居民房产的合法权利;房产登记取得相应产权后,为今后贷款等提供凭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农村房子登记就是农村房子确权,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2、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法律依据:《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农村房子登记就是农村房子确权,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2、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法律依据:《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要先通知村民委员会,然后通知国土管理所和城建办工作人员到现场定点,若符合规划就到国土所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产权证、继承公正手续、户口本等要件,到村社加注意见,到国土所加注意见,到城建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到国土所办理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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