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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问题有哪些,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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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房子有问题维权时当事人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解决,或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请求帮助进行调解;协商不成时,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子有问题维权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2种观点: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一、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什么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1、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未达到要求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定没有达到标准,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该赔偿;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买受人正常的使用和生活居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给予赔偿;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可以维修的话,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没有维修,要给予赔偿。二、精装房不合格,去什么部门投诉投诉可以找以下单位:消费者协会、质监局、建设委员会等。如果质量问题无法维修,可以到房产鉴定部门鉴定,要求开发商做相应赔偿,并可以起诉开发商,房屋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三、什么情况下需要解除房产合同?解除房产合同的情形如下: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1、保证完整的退房权利。 2、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 3、让促销宣传落到实处。 4、自列清单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 5、购买期房时要求分期付款。 6、完善规划条款。 7、莫忘会所条款。对于拟配备会所的楼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会所权属、功能、交付日期、是否对外开放、是否收费等。 8、细化房型图。合同附件中,房型图一定要规范、细化,房屋各房间具体的尺寸、朝向、层高等都要标注清楚,并明确违约责任。 9、开发商义务与责任捆绑约定。对于合同中开发商的很多义务应该相应地约定好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10、争取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种维权方法:1、与开发商协商解决。2、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3、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4、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诉讼是最后的解决之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交付房屋质量有问题购房者维权可以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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