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可能不会办理过户。《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有相关的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效。查封的房屋,是不允许转让、抵押和出租的。如果已经被查封,绝对不能出租。出租合同是无效的。对已做抵押的房屋查封,不会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对房屋进行拍卖,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若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这是自主选择,其后果与他人无涉,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自己承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种观点: 其实在买房子的过程中,签署购房合同的环节可以说是整个购房过程的尾声了。许多购房者从一开始寻找房源、看房,甚至是和中介谈判的过程中,往往都带着万分的小心和很高的警惕心,但是在这至关重要的最后一个环节却是不小心出差错。在签合同时有哪些问题要注意呢?第一,合同中有没有包含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购房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所以买房时看到的只是图纸。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是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经刷好涂料等,如果只是凭借开发商的口头一说是难以成为买卖双方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图纸面积往往也会存在一些出入。前者比后者大,需要购房者补钱还好说;如果是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关于房屋建成面积的规定,让开发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到购房者接收入住的时候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第二,合同中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一般来说,凡是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住房,开发商都会许诺若干配套设施,比如说健身俱乐部、网球场地、游泳池等等。但是如果楼盘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很容易就会变得“遥遥无期”。一旦合同中没有包含对于这种情况有效的制约条款,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第三,合同有没有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在楼房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的困难,比如资金、材料、施工等,从而延误交房的日期。如果对此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不仅可能打乱购房者的计划,而且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有权利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获得补偿的依据,自然就是写在购房合同中的那些具体罚则。所以为了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这类条款应当是购买期房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第四,合同中有没有关于房屋面积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方米数、使用面积平方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地写明。第五,留心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该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钱。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的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开发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都有权拒付。第六,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比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等等。当然,最最重要的是交完首付一定要拿到在当地房产局备过案的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卖房合同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呢购房者签购房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1、审查有效证书: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它们是购房人必须审查的最重要的文件。缺少上述文件,则该商品房不具备销售条件。2、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合同里一定要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应根据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3、明确交房日期: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4、注意空白条款:购房合同上是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主要特殊注明的,但是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这个合同是统一版本的,因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空白的地方开发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划一道斜线表示空白地方已无内容。5、明确约定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有些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所以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里面要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并约定好双方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最高人民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查封规定对可以预查封的房产规定了如下三种情况:“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第一种情况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建成可以使用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待售房屋,尽管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可以查封执行。这种情况下的被执行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第二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产。所谓初始登记,是购房人从开发商处购买了房产,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但尚未领取产权证明的房产。第三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但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并已经交纳了房款的没有登记的房屋。在这里,第一、第三种情况是指对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对已经登记但没有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根据这个规定,房地产商正在开发建设的房产,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能办理预查封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购房合同的房子可以查封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