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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生效时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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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1、前者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变更或扩张;2、后者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但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义务。第二,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当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的生效时间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的生效时间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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