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据。患方要及时要求复印甚至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引起争议的药品等实物,保留有关就诊的单据等以防个别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医疗机构更要依法联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时委托检验、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尸检等,以利于争议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如果经过双方共同的调查、协商,分歧较大,确定不了责任,双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患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人民起诉。民事诉讼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如果患方就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结果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运用最多的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学会组建专家库,主持医患双方抽取专家进行鉴定。启动鉴定的方式有三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规定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规定了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也分四种。医学会的鉴定应该在受理之后60日内作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申请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面提到的医疗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不能采取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处理。实际上医疗机构和患者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双方都应该多考虑对方的处境和心态,要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要依法办事,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归属是怎样的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1.损害结果。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等。2.过错行为。即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违之法,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医疗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则,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等。其通常表现为:误诊、贻误治疗、不当处方、手术或处置导致患者不应有的伤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致使患者受伤害或其他损失。3.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医方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由于医患关系属医疗服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医方负有提供正确、及时、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损害结果的,应由履行义务的医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可以免责。从占有证据的关系讲,在医患关系下,所有的医疗措施、药品提供、医疗设备都是由医方提供的,有关的数据材料、医疗记载也都是由医方掌管和占有,显然应由医方提供这样的证据。在有关的操作过程中,行为的实施者是医方,治疗终结以后的现场保管包括发生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现场的保管也在医方。因此,最高人民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中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解决: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4.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解决的流程:1、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3、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4、调解程序。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8、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解决: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4.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1种观点: 一、主观方面(一)我们国家倡导平等的人道主义,白求恩精神,确实在卫生战线有相当多的这样的模范。他们奉公廉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和深入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增强了,物质水平提高了。少数医务人员以行医作为谋私利的手段,坑害病人,导致病人意见很大,有的花了很多钱,医不好病,在心理上很不平衡,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此其一。其二,由于客观上正常收入不能满足医生物质需要,少数医生趁治病机会搞行业不正之风:“回扣”、“红包”,损害了患者利益。其三: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高,对患者冷、硬、推、顶,使患者发生不满心理,冲突、纠纷不可避免发生。这是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存在封建恩赐思想:你来求医,是在求我,你得听我的,这种没有丝毫同情心的思想,不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才怪。其四:部分医生爱病不爱人,只关心对己之科研、课题有用病人,对其他病人爱理不理,这对于敏感的病人无疑是一个打击,肯定会发生纠纷。(二)在管理方面,医院管理不着力也有一定原因:(1)制度不健全,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机构,使少部分医务人员有机可乘。管理混乱使医疗活动失去准绳,医院整体医护素质差,所以当前我院有目的及时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仁心仁义、方便为怀”的措施有一定效果,对于改善当前较为不满意的医患关系有一定好处。(2)部分医院经营思想偏差。由于客观上存在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医院在两个效益上更注意经济效益。特别是科室经济核算后,科室自负盈亏了,只能打经济算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风气,给患者造成不良心理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医院快变成“医疗交易所了”,逐渐变味了!二、患者方面在医患双方矛盾问题上,医方固然有责任,但患者有时也是冲突主要挑起者。主要表现在:(1)有些患者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认为是小病应治愈,有的是道听途说,这种病怎么医成这种样子,产生不满心理。在医院闹了起来。有些修养较差的家属侮辱医生。(2)不信任心理:有些患者希望老资格医生为其治病,一旦得不到满足,出了一些合并症,将认定是年轻医生造成的,发生纠纷。(3)有些病会产生不良心理影响,如癌症、慢性病、长期不愈,患者发生不满,绝望心理,将会迁怒于医务人员。上面谈到是造成医患双方关系紧张矛盾主客观原因,这对于患者康复、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不良的影响。那么怎样调节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怎样才能改变社会媒体对医疗界的偏见呢?(1)要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本着同情、安慰的心理医治患者,特别在今天已是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情况下,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既要医好患者的病,更要了解、疏通病人的心理状态,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使患者感到住院时有一个良好的心境,配合医生治疗,我们感得“将心比心”是很有说服力的,当你无视病人的痛苦时,多想一想,要是你生病,希望医生怎么对你,另外,医学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事业心,努力掌握先进的医学科技,为患者服务。在仪表上、行动上、语言上、医疗工作过程中,使患者放心、满意、高兴,这对医院的两个效益很有好处。(2)患者方面:在医院里面,患者相对是弱者。需要医生的关心、爱护。我们认为,只要医护人员对得起患者,便几乎没有患者对不起医生的。要加强对患者的宣教活动,包括医学方面的常识,医院的规章制度。使患者慢慢与医生配合,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重要性。(3)管理防腐:继续执行党的卫生方针,采取有力的措施,改变医患双方的紧张局面。想要解决医患问题最主要的还是要从人民素质下手,只要双方都有足够的信任,只要双方都有较高的耐心,相信医患问题会减少很多。医患问题解决的方案很多时候还要看怎么行动,对此的行动才是最关键的,因为是人们的指向标,一定要挺身而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有:协商、调解、诉讼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4.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1)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2)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3)有的医生作风很拖拉。2.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3.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应判为技术原因。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不仅可以预见而且也难以控制。5.家属另有需求因家属另有需求,致使作为医疗事故的原因被纠缠,近年来亦屡见不鲜。这料纠纷案的特征,经过多方面的查证核实,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确尽了很大的努力,实际上并无医疗过错或事故。但是有的病人家属借说“医疗事故”而提出各种要求,如要求取消治疗期间所欠的巨额欠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解决: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4.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解决的流程:1、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3、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4、调解程序。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8、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解决: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4.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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