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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劳动关系还存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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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从法律上讲,超龄老人可以成为劳动者。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规定上看,其仅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其余人员均可以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超过60岁的老人同样可以成为劳动者。退休并不适用于全体超龄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也无所谓“退休年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退休只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不适用于全体超龄老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和女性五十周岁以上(公务员女性为五十五周岁)的人,属于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3种观点: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正常离职是属于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员工离职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不仅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员工自身也是可以向单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1、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2、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1、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管理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根,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至退休年龄的,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管理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排除未满十六周岁、在校学生及退休人员。2、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作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单位等组织。从上述规定来看,直接排除了个人、或未登记的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可能。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对于用人单位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要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否则很可能就是雇佣、承揽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该劳动是否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一。如果是,那么就可能劳动关系,如果不是,那么就不是劳动关系。三、离职违约金的原因合法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法竞业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会对这一约定予以保护,认定这一约定有效,约定违约金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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