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合同的终止包括抵销。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6、合同因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55)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雇主保守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二、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4、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第3种观点: 债务相互抵销会导致合同终止。合同抵消的方法包括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法定抵消就是由法律规定其行使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协议抵消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一、债务抵消条件和效力是怎样债务抵消的条件和效力是:(一)、债务抵消的条件是:1、双方必须互相负债,共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支付必须类型相同;3、必须是债权清偿期;4、必须是无债性质无法抵销的情况;5、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债务抵消的效力是:1、这意味着抵消权人一经作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同意,也不需要诉讼判决;2、抵销方式也没有,抵销意思表示发出后,不得撤销。二、公司债务能否抵销公司债务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抵销,包括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公司与另一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这是债务抵销的前提条件。2、双方互付债务,必须标的物的品质、种类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界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三、债务抵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债务抵消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以各自的债权抵消自己的债务的行为。一、法定抵消,所谓法定抵消,意思就是由法律规定其行驶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抵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二、协议抵消协议抵消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协议抵消与法定抵消的目的都在于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