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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抵销与法定抵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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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合同抵销后的效果是: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合同中约定了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应当按约定进行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合同的债务相互抵销可以,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但法律规定不能抵消的债务除外。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抵销后的效果是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务全部消灭的合同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区别如下:一、构成要件不同:抵销的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销。抵消的要件: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二、效力不同: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抵销具有溯及效力。抵消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消的方式也无,抵消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三、依据不同: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有什么区别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协议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二、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协议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比如以1500公斤特级苹果抵销2000公斤一级苹果。三、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协议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四、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协议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协议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协议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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