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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进入紧急状态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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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进入紧急状态是宣布全国常委会和宣布。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具体如下:1、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2、由于国家本身和社会整体利益受到威胁和危害,国家必须享有为控制这种极端威胁和危害所必需的紧急权力,采取有效和合法的一切措施。紧急状态下国家活动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和采取非常控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中包括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3种观点: 进入到紧急状态就意味着一切以国家优先,所有人都应该以国家服务为前提。紧急状态,顾名思义就是指出现了突发性的危机,在较大时空范围内严重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引发紧急状态的因素主要包括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人为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恐怖事件等。1、公民要改变自己正常的生活轨迹。原本以色列的公民需要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但随着以色列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当地的公民一切都应该以国家优先公民,所有的资源全部都要向国家那边集中,假如中国进入到紧急状态,所有的粮食资源全部都要集中到,所有的医疗物资全部向一线集中,同时国内的所有军事防控全部打开,一切武器全部准备就绪。2、在紧急状态下,享有很多的紧急措施。以色列宣布洛德进入紧急状态之后,能够在这种状态之下及时的发布各种各样的,并且是及时生效,其中包括和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以及的部署和武器上的部署,这些权利不用经过国家领导人的开会表决,由以色列总统直接进行签署生效。3、公民在必要时要牺牲自己,成全国家。一个国家在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原本退役的军人和士兵要在第一时间抵达国家以及一线,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种资源来为国家服务,例如美国进入紧急状态之后,立马调集5,000万美金来支持防控疫情工作,同时所有的医护人员全部都要到医院上班。总体来说,国家除了在必要时刻都不会进入紧急状态,一旦进入紧急状态就意味着国家遭到了威胁,与此同时,国家的所有部门全部集中调度,听从国家安排,所有的资源必须为国家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1种观点: 进入紧急状态是宣布全国常委会和宣布。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具体如下:1、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2、由于国家本身和社会整体利益受到威胁和危害,国家必须享有为控制这种极端威胁和危害所必需的紧急权力,采取有效和合法的一切措施。紧急状态下国家活动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和采取非常控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中包括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进入紧急状态是宣布全国常委会和宣布。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具体如下:1、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2、由于国家本身和社会整体利益受到威胁和危害,国家必须享有为控制这种极端威胁和危害所必需的紧急权力,采取有效和合法的一切措施。紧急状态下国家活动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和采取非常控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中包括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布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与来宣布。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常委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省要实行紧急状态,应由全国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这是全国常委会的职权。而进行紧急状态,需要行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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