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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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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和确定;5、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要约可以撤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6.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1种观点: 要约生效的概念法律分析: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1种观点: 要约生效的概念法律分析: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和确定;5、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要约可以撤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的生效时间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种观点: 要约生效的特征是: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3、要约生效的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其他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6.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和确定;5、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要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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